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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社论】防止失信惩戒泛化滥用,一样重要

近日, *** 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4月2日,国新办举行相关新闻发布会,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表示,既要坚持依法依规惩戒到位,也要坚持过惩相当,避免泛化滥用惩戒措施。发改委将根据《意见》的要求,清理假借信用评价、信用管理之名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,设立交易壁垒,制造地方保护等行为,坚决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。

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,“诚信走遍天下,失信寸步难行”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,但是,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,同样重要、迫切、关键,也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直面的问题。

这一次中央发布的《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》是中国信用建设的重要里程碑,是对过往二十多年来中国信用建设取得的成果、经验的总结,为未来“信用中国”建设画下蓝图。在过往,信用措施主要集中于法院执行环节对“失信被执行人”的惩戒,以及金融系统的征信环节;如今,信用管理成为横跨多个职能领域的、基础性的社会管理手段。

但是,信用管理范围应有边界,信用应用不能泛化,不能“成为一个筐,随便往里装”。比如,之前一些地方推出的地方信用分,将地方性的“信用”评估与入学、就业、社会救助等挂钩,事实上可能侵害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。还有个别地方混淆了信用建设与其他奖励政策、违法惩罚的边界,模糊了信用激励、惩戒的标准。之前有的地方提出要将频繁跳槽等行为纳入信用管理,结果引发了公众的误解和舆论争议,反而影响相关工作的推进。

信用泛化的滥用还表现在李春临副主任所指出的:假借信用评价、信用管理之名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,设立交易壁垒。比如,有的地方在实施招投标、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时,要求企业近年没有接受任何行政处罚,但实际上企业可能违法情节轻微,或者违法事项根本与相关市场准入无关,却动辄得咎。这种信用滥用其实是干扰正常的市场环境和公平竞争。

这一次《意见》特别细化了信用修复制度,让信用建设有明确的退出机制,要对失信主体提供纠错、改正的制度化渠道,企业不必永远带着信用污点经营。

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,要用好信用管理,但不能将信用管理等同于“道德洁癖”,要求所有市场参与者拥有“完美人设”,这既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,也背离了信用管理的初衷。失信应受惩戒,但是防止失信惩戒措施泛化滥用一样重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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